好幾年前有則新聞似乎是關於義務教育中公民與道德課的存廢。印象中有位受訪者認為 "當前社會世風日下,道德淪喪,我們應該恢復(或是加重,我忘了)公民與道德課"。我聽了只覺荒謬可笑。如果跟學生說要乖、在學校應該要聽師長的話、要遵守團體規範,他們以後就真的這麼做,那就天下太平了,要警察與法官何用?! 這種不切實際的期望無異於緣木求魚。

話說這個爭議肇因於九年一貫把「道德」課拿掉了。其理念是認為品德教育應該融入在各領域中,學生該學的不是單一的標準,而是道德的形成,以及個人在群體之內的角色(此段話節錄自PTT板友memes在教育版發表的文章"教改究竟是哪裡失敗?")。我認同這個理念,畢竟人與人之間的相處與進對應退還是只能從生活中學習,而且社會內的不同團體對於道德規範的認定還會有差異,這沒辦法訂出一套標準。

我認為真正該教給學生的,不是要乖,要聽話,要遵守規範這種高調,而是法律。

從現實面的角度來看,每個人都應該知道什麼事情 是社會所不容許的,以及面臨某些問題時,自己有的權利義務是什麼。更根本的是,因為法律是建立在社會的道德與價值觀之上,所以在傳授法律的內容、以及「我們為什麼要這樣訂定法律」時,其實就等同傳授在某件事情上,社會所採取的道德與價值觀、以及對於個人的期望是什麼,而且這道德與價值觀至少是社會上大多數人所認同的。依照組成份子的多寡,一個國家內部可以產生的關係可分為下面五類: 個人對個人、個人對團體、個人對國家、團體對團體、團體對國家。若是"公民"與道德課,應當著重前三類的法律。

我查到一個蠻有趣的東西,是1972年、1985年、以及1994年公民與道德課程標準教材綱目 http://0rz.tw/7d5gP 。裡面可以看到課程綱要的變化,打嘴泡的變少了,法治的部份增加了。我覺得這是好現象,但嘴泡還是不少。例如在94年的綱要中,我認為學校與社會生活以及文化生活都可以拿掉。只是兩性教育為什麼只有這麼一點(94年版本)?男女之間可以衍生出的問題明明就是這麼多,例如結婚、離婚、墮胎、親權、財產分配、 性騷擾、性侵害、家暴等等。難道一個要踏入社會的人不該知道這些嗎?至少一個精蟲衝腦的小男生,想跟未成年的小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時,總得知道自己可能會面臨什麼問題吧。

法律的內容以及制定的原因必須告訴學生,但我認為不應該告訴學生 "你要遵守法律"。我知道這聽起來很怪。我的想法是,在團體內的每個人都應當被告知團體的規範是什麼,但要不要遵守,每個人有選擇的自由。對於一件事情, 要遵守法律規範、要違法、或者是乾脆想辦法改變這法律,應該是當事人考慮了可能面臨的風險後自己所要下的決定。

或許有人會認為改變法律不可能。這是很難,但還是有辦法使得上力做點改變。例如跑去跟立法委員說 “嘿!這條法律我希望改成這樣這樣,如果你幫我推動,那我的選票(或者其他利益)就給你。“ 當然,立法委員也可以選擇違背他的諾言,只是這樣的行為就是詐欺。因為選民與立委存在著合約關係,有利益的交換。也許以人會問,選民有什麼好損失的?只不過一張選票!沒錯,我們損失的就是選票。我們損失的是將自己的權利托付給錯誤的人,以致法律沒有朝我們期望的方向變化。而這法律上的差別會改變當事人的利益。但對於這樣的立委,看來我們根本拿他一點辦法也沒有,頂多下次不選他。就算是罷免,也只是提前結束合約關係罷了。立委已經到手的利益,根本無須退還。對於這樣的公僕,難道不該要求他付出代價嗎?若我們今日買了一件商品,但該商品卻沒有其宣稱的功用,消費者早就上門要求還錢退貨求償了。如果消保官碰到這樣的消費者,卻說 “我了解你的感受,但除了請你下次不要再買這家的商品外,我們也無計可施。壞商人就是很多,下次要小心點喔,你可以回去了。“,我看早就被申訴了吧。為什麼在消費糾紛中我們會如此捍衛自己的權利,但碰到這樣的候選人卻只摸摸鼻子自認倒楣?

講到這個,我就想到某人曾說過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提的政見不一定要兌現。如此明目張膽地為詐欺行為合理化,以某人在社會之德高望重,發言當天想必是吃壞肚子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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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毀滅的時候,想一個人走在盡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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